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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直公积金政策再度收紧 贷款额度用新公式计算

发布时间: 2014-04-15 19:40:53

来源:

分类: 业界访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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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4日,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,此次政策大幅提高了贷款和提取公积金的门槛。

通知提到,调整原因是“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,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,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”。通知自发布之日实行,其中未受理贷款资料(未录入系统)的,按本通知规定执行;已受理资料(已录入系统)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

非首套房已申请贷款的,不能提取

政策:“职工(包括夫妻,以下同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(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)。”

解读:(1)职工首次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,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,即职工首次购房仍“可取、可贷、可对冲”。(2)职工第二次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,但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(即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)。(3)职工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两次(原已有规定)。(4)职工首次购房属刚性需求,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“可取、可贷、可对冲”,支持帮助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;职工二次购房,属改善性需求,自付首付款后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的是其他缴存人的钱,保留其账户余额既能作为还款的资金保证、防范贷款风险,也能保障其他缴存人的利益。

非首套房已提取公积金的不予发放贷款

政策:“职工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(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)。”

解读:(1)职工首次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(2)职工第二次(及以上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不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;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提取和贷款只能二选其一。

停止“异地”贷款

政策: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解读:(1)停止发放“异地”贷款,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在省直中心的,不可申请贷款。(2)优先保障本中心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。(3)目前,全国同行业、省内其他中心“异地”贷款均已停止。

责任编辑: zhangyunxi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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